11 02 月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閱讀本文件 下載檔案 資訊分享
收文轉知-1050126-0064 轉工務局-有關拆除執照之申報勘驗事宜,本局建築管理科二股,於105年2月1日起比照本局建築管理科一股檢附勘驗申報書等資料 2016/1/26 線上閱讀 下載檔案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