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02 月 轉知-市府-修正[臺南市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點,並修正名稱為[臺南市政府免請領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閱讀本文件 下載檔案 資訊分享
收文轉知-1050201-0072 轉工務局-檢送研商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21條修正條文草案及建築工程五大管線及候選綠建築證書審核時程縮短作為會議紀錄1份 2016/2/1 線上閱讀 下載檔案完整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