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委管新制12月上路 代管違法最高罰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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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於9月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委管契約),強化代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訂於2019年12月1日施行,房東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若代管業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這次公告的委管契約有7大重點,包括:一、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二、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三、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四、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五、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六、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七、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另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且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另外,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至於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提供委任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代管業如有違反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另內政部已同步公告「委管契約範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民眾或代管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契約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網址: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news/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