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經營房屋出租 98年起課徵營業
專以出租房屋、宿舍為業的大房東,可要注意了。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指出,從98年開始,就必須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對於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或具備營業牌號,或者有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從明年開始,都要辦理營業登記,繳交營業稅,至於營所稅,則是依營業規模大小課徵。
財政部指出,經常接獲反映,部分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是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給第三人營利的二房東,涉嫌逃漏營業稅,經過內部討論後,發布哪種房東必須課徵營業稅的解釋令。從明年開始,個人出租建物,如果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者,就必須要辦理營業登記,並繳交營業稅。一是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不論是實體辦公室,還是網路虛擬辦公室、賣場,都算。二是具有「營業牌號」者,不論是否有辦營業記登,只要是有招牌有名號,要出租房屋,就要辦理營業登記。三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者。
財政部表示,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租金,一般是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經營。換句括說,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跟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經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但此項新解釋令規定,是既往不究。房東出租房屋,理論上是已經在個人綜所稅中申報租賃所得,已經過課徵過綜所稅,因此,符合解釋令規範三種情形的營業人,自98年1月1日開始課徵營業時,在該項解釋令發布前已經核課確定者,就不會再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