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1. 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及天誠混凝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聯合於107年12月中旬以書面通知下游客戶自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分別處國產新臺幣2,000萬元、臺泥2,000萬元、亞東1,100萬元、環球800萬元及天誠100萬元,罰鍰金額總計6,0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8年4月24日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8年4月24日第1433次委員會議通過,國產建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產)、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泥)、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東)、環球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及天誠混凝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誠)等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聯合於107年12月中旬以書面通知下游客戶自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聯合行為禁制規定,依同法第40條第1項規定,分別處國產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臺泥2,000萬元、亞東1,100萬元、環球800萬元及天誠100萬元,罰鍰金額總計6,000萬元。
公平會表示,本案是因該5家業者在107年11月南部地區出現短暫砂石短缺之際,於12月中旬發布通知書給下游業者,通知書上均載自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售價每立方公尺200元至280元,不僅調漲日期相同、調漲數額及漲幅相當、通知調漲時間相近,具有一致性外觀,且此一致性外觀難由此5家預拌混凝土業者如採各自獨立調價行為可獲致,亦即不具經濟合理性。更因為各家預拌混凝土高度同質,上述5家業者於108年1月1日之前,皆以微幅、漸進調整售價的方式來反映市場變化情況,以避免流失客戶,但 108年1月1日之後,5家業者卻同時呈現漲幅相近為17%至18%的大幅價格上漲,足見業者此舉並非單純反映成本增加。
公平會復表示,案關5家業者於臺南市及高雄市之預拌混凝土市場占有率合計均已高達75%以上,因此在面臨短期成本壓力下,若不調漲價格,將可能產生利潤下降或虧損,惟若單獨大幅調漲價格,勢必導致客戶流失,是以具有聯合漲價以確保共同利益的誘因。又,預拌混凝土因加工技術單純,且同質性高,一般須透過價格競爭以爭取客戶;以強度3,000磅品項之預拌混凝土為例,案關5家業者在107年之價格約在每立方公尺1,400元緩步上揚至1,500元間,但108年1月1日起同時且大幅調漲價格,迥異於過往的價格調漲模式,顯然有違常理。
該5家事業行為實不具經濟合理性:一、案關5家業者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雖均稱其調價行為係為反映成本,但成本增加數額與成本內涵各有所不同,則其各自反映成本而調價之結果理應有所差異,惟其等此次調漲數額不但均超過所涉成本增加之數額,且由5家業者通知單所示,呈現相同調漲日期、調漲數額及調漲幅度相當、通知調漲時間相近等一致性外觀,實無法解釋為事業之個別行為所致。二、案關5家業者之事業經營規模較大,部分業者甚至有垂直整合生產之優勢,然而其等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漲幅及數額,卻平均高於同市場中的小廠之價格漲幅及數額達2倍之多,行為模式亦顯有異常。三、案關5家業者砂石原料成本尚未調漲確定,且或有漲幅未定,即先發布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凡此皆不具經濟合理性,進而其透過集體預告價格變動資訊,亦可彼此進行偵測,有促進達成共識與協調行動之效果。
因此,本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3項規定,並參酌該5家業者主張價格調漲之各項因素,據以推定其等於107年12月中旬以通知書通知下游客戶同時自108年1月1日起調漲預拌混凝土價格之行為,具有聯合行為之合意,且足以影響高雄市及臺南市預拌混凝土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
公平會最後表示,該會職司公平交易法,遇有砂石及預拌混凝土等重要原物料價格有異常波動情形,都將本於權責積極查處,密切注意市場狀況,嚴防業者藉機從事聯合行為違法情事。倘查獲業者違法之具體事證,即依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加以嚴懲,以確收儆示效果,俾維護市場競爭秩序與確保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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