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提醒室內裝修須注意申辦程序
鑒於一般民眾對於室內裝修施工過程許多規範並不自知,包含採用易燃材料裝修,或破壞建築物主要構造、防火區劃以及消防設備等。故內政部訂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明定公眾使用的建築物,包含樓高6層以上的集合式住宅,如有涉及施作天花板﹅內部牆面﹅固定隔屏或隔間牆變動,都必須依法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又樓高5層以下舊式公寓,屢有屋主隔成多間套雅房出租,內政部也為此加強管理,公告5層樓以下集合住宅,只要室內裝修涉及增加兩間以上居室或一間浴廁,仍須申請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建管處為監督室內裝修從業者積極負起專業責任,針對違規裝修案件,將優先裁罰室內裝修從業者,同時呼籲業者於執行業務時,應主動向住戶說明法令規定並負其專業責任,不應誤導住戶規避申辦程序,或心存僥倖擅自施工。
此外,建管處建議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參照內政部訂定「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2條之1,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修正規約,明定住戶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時,須申請審查許可,並於施工前將施工許可文件張貼於施工地點明顯處。工程完竣後,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核發室內裝修合格證明。住戶也應交付管委會「室內裝修工程具結書」,承諾自行約束施工廠商﹅遵守施工作息時間﹅作好安全防護措施、廢棄物清運等事項,藉以強化「社區自治」功能,減少裝修住戶與其他住戶或管委會之間的糾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