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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提醒 綜所稅列報應付文件

財政地方國稅局表示,5月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常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之條件為何,申報時應檢附何種證明文件。

 

一、須有購買自用住宅之事實:首先,列報之房屋應為自有住宅,即該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所有。其次,須符合自住規定,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

 

二、須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即貸款對象為金融機構,不包含私人間借貸,又貸款須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若係「修繕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則不得列報扣除,惟如該等貸款確係用於購置自用住宅並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者,仍可列報。另以房屋辦理擔保借款,雖係以購屋借款為名義,然倘實際用途並非支付房屋款,仍不得列報。

 

三、須為原始購屋借款:非屬購屋之增貸部分,所支付之利息不可列報。如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列報所付之利息,即新貸款超出原始貸款未償還額度部分仍屬增貸,不得列報,另應檢附轉貸的相關證明文件,如原始貸款餘額證明書及清償證明書等影本供核。

 

四、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若是將所有2個門牌號碼之房屋打通供自用住宅使用,並以2間房屋向金融機構借款,且支付利息均符合上開規定,亦僅能選擇其中一屋之利息列報。

 

五、購屋借款利息的扣除,以當年實際支付的該項利息支出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新台幣30萬元。

 

六、須取具向金融機構辦理該房屋購屋借款的當年度利息單據(繳息清單)正本。如單據上未載明申報房屋之坐落地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取得日、借款人姓名或借款用途,應由納稅義務人自行補註及簽章,並提示建物權狀及戶籍資料影本。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欲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符合各項要件,以維護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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