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公安檢查申報 7月加入耐震檢查
近來地震頻繁,為了民眾居住安全,台南市政府依據內政部修正「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今年7月開始要求台南市特定建築物每2年進行一次耐震能力評估,納入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南市工務局表示,內政部原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工務局每年固定要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未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辦法並未納入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因此去年內政部修正,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進行1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工務局表示,納入現行公安申報制度,只要是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住宿類組,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物,應進行耐震能力評估檢查;針對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的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規定每2年進行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另外,若符合申報建築物已做過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且完成補強報告,並附上補強成果等相關文件,或是拆除證明文件,之後不再需要進行耐震能力申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