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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資取得不動產議題 內政部表示早已有相關規定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有關「開放」陸資投資不動產議題,內政部表示,陸委會在2002年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9條規定,將陸資取得我國不動產由禁止改為許可制,已開放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

 

其中如為從事工商業務經營之廠房、營業處所或辦公場所需要,或有助於整體經濟或農牧經營之投資,均得依規定申請許可後取得不動產,並無特殊限制。

 

內政部另指出,目前對於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相關許可措施,主要是針對自然人取得住宅的部分進行規範。對於自然人,規定每人得基於自住需要,單獨取得1戶並供住宅用。至於購買登記完畢後3年內不得移轉,並對自然人取得之不動產訂有長期總量、每年許可數額及集中度數額等管制,是為避免取得不動產集中於特定地區,及可能造成陸資炒作房地產市場疑慮之因應措施。

 

內政部表示,地方首長如對於中央相關政策提出意見,期待能清楚提供具體內容及建議方案,讓地方及中央能朝正確方向共同努力健全整體房地產市場發展。

 

內政部強調,開放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是順應全球化潮流並有效運用資金及技術,期待提升整體土地資源開發利用,但並不樂見陸資來台有炒作市場、影響社會安定或致生國安上的疑慮。不動產市場的榮景不能僅依賴外資或陸資,經濟持續成長的動能及安居樂業的繁榮社會,才是讓房地產市場能永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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