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機關提醒 免繳房屋稅問題
稅捐機關提醒注意,關於免繳房屋稅問題,近日有民眾詢問,名下房屋已經好幾年免繳房屋稅,為何今年又接到稅單。
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新台幣10萬6千元(為高雄市本年度標準)以下,免徵房屋稅。
該民眾名下房屋原全部供住家使用且房屋現值低於10萬6千元,符合免徵房屋稅規定,所以不會接到稅單。但該房屋因自今年起當店面營業使用,已經不是供住家使用,所以無法繼續適用免稅,自今年供營業使用日之次月起恢復課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如果房屋現值在10萬6千元以下,而一部分供營業使用,一部分供住家使用,應按實際使用面積分別徵免。即營業用部分按實際面積課徵房屋稅,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