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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局提醒 6/1起清查土增稅重購退稅案件

稅捐機關提醒說明,依土地稅法35至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2年內另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者,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但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

 

舉例來說,土地所有人2013年2月1日出售中山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地價1000萬元,已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另於2014年5月1日重購安樂區自用住宅用地,新購土地地價1500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550萬元,因此,原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50萬元,可以全數申請退還。但如果該土地所有人在5年內(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將重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改作營業、出租使用,依規定將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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