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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行政區劃法」 地方治理有法可循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行政區劃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該法案建立公開合理的行政區劃程序,並賦予各級政府辦理行政區劃工作的法源依據,是行政院2018年施政三大主軸「均衡台灣」的重要配套。未來將配合其他相關法案推動及制度完備,解決當前地方治理困境,改善城鄉落差及資源分配失衡等問題。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行政區劃之主管機關、定義、行政區劃原因及考量因素。(草案第2條至第6條)

二、行政區劃計畫審議及報核之程序。(草案第11條)

三、行政區劃計畫發布後,各級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辦理有關業務及財產之改隸,並律定移轉、交接事項及有關財產產權移轉歸屬之劃分原則。(草案第14條)

四、律定行政區劃計畫實施後,相關機關(構)、學校之預算執行及處理程序。(草案第17條)

 

內政部表示,行政區劃是指行政區域的新設、廢止或調整,其劃定的目的是為了確認各級政府權力行使、責任歸屬、管轄居民以及財政取得的範圍。目前台灣行政區域計有6直轄市、16縣(市)、368鄉(鎮、市、區),行政區域間規模差距甚大,且直轄市未能肩負起「領頭羊」角色,帶動整體區域發展,反而對於周邊地區的人口、資源、產業及建設造成強大磁吸效應,致使周邊縣市陸續產生留才不易、財政狀況欠佳及施政效能難以有效提升等問題。

 

內政部進一步說明,「行政區劃法」草案主要是明定行政區劃計畫之提出、審議、核定、發布及實施等程序,並就行政區域調整後的業務、財產之交接移轉作原則性規範,本質上,係規範各級政府推動行政區域調整作業的程序法規,並沒有外界關注行政區域調整藍圖的規劃方案。

 

依草案規定,行政區劃可採「由上而下」及「由下而上」等2種方式併行,由各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提出計畫,送經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以及其議會或代表會同意或徵詢意見後,陳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另外,為了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本草案也規定人民及團體得透過民意調查及參與公聽會等形式表述意見。

 

內政部最後強調,行政區域的劃分影響未來區域整體發展及行政資源分配,現階段將以推動行政區劃立法工作為優先,並持續蒐集社會各界對於行政區域調整之看法及建議,未來也將配合國土空間整體發展,在尊重民意的基礎之下,協助地方政府規劃且完成行政區劃相關工作,以落實賴院長提出「均衡台灣」的施政目標,提升地方治理能量及區域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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