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收多年租金 需報當年度所得
房東未依法申報租賃所得逃漏稅捐時有所聞。南區國稅局指出,為保障權益,民眾出租房屋時,通常都會收取押金或預收租金。不只房租和押金利息要繳稅,即使用其他名義,只要實質有預收租金,仍需在取得租金當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租賃契約係由雙方依私法上契約自由原則訂定。雙方若約定由出租人一次收取多年度租金,並非不可,但依綜合所得稅收付實現原則,應將一次收取租金總額,申報為收款當年度的租金收入。不能分屬約定各年度的租金所得,誤為列報各預收年度的租金收入。也就是說,房東應於收款當年度計算租賃所得,併計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房東出租房屋全年收取的租金,可在減除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出租所支付利息等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為租賃所得。房客若要檢舉房東逃漏稅,需敘明房東姓名、房屋坐落地址、租賃期間、每月租賃金額,並提供租賃合約、匯款紀錄或現金交付簽收單等租金支付證明,或其他有租賃事實的證明文件,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