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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規定 2017個人售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財政部將於2018年2月5日訂定發布「201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財政部表示,我國自2016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2016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地,如屬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者,或係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2017年度出售之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之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財政部核定標準核定之,為利徵納雙方遵循,該部發布「2017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未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稽徵機關僅查得或納稅義務人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台幣(以下同)7千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千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千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詳見附件)計算其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上開以房屋收入之15%計算房屋交易所得額範圍,係參照中央銀行對高價住宅貸款採取針對性審慎措施所界定之高價住宅而訂定,目的在改善該等高價住宅僅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核定所得額所滋生所得額偏低及未符實際獲利之情形,2017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維持2016年度之15%。

 

至於非屬上開高價住宅者,其房屋交易所得額標準係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百分比核定,該百分比係由各地區國稅局實地調查並按區域適度分級訂定,以反映地區差異及市場行情,俾趨近實情,2017年度本部分所得額標準除下列地區略有調整外,餘均維持2016年度之標準,台南市的修正為新營區由2016年度之10%調升為11%,其餘皆未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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