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 全球最高比例在荷蘭
相較於台灣的萌芽起步,社會住宅在歐美先進國家早已行之有年,相關規劃與做法相對成熟完善,不僅政府的大力支持,民間接受程度更是扮演重要角色。
社會住宅一詞從歐洲開始出現,至今已有超過百年歷史,起源為都市化過程中住宅市場供需問題,中低收入者但買不起住宅,就會引起社會矛盾與政治衝突,因此需要政府協助,扮演起住宅市場外的補救角色,提供只租不售的社會住宅,解決弱勢人民的居住問題。
社會住宅的法源依據為「住宅法」,於2011年公布、2012年施行,核心精神在於「只租不賣」,在台灣是十分新的概念,過去曾實行過的國民住宅,概念較貼近合宜住宅,與社會住宅有所區別,此時,國際經驗便是重要參考依據。
先進國家將社會住宅視為國家整體住宅發展的重要政策,歐盟平均社會住宅占比就達14%,最高的要屬荷蘭34%,亞洲地區以香港最高29%,國外運行社會住宅已有完善邏輯與方法,值得借鏡。
目前社會住宅比例最高的荷蘭,其中首都阿姆斯特丹的社會住宅比例高達50%,採政府補助(提供土地、建築補貼、貸款),由非營利住宅協會經營,組織運作、財務皆獨立,盈餘用於照顧弱勢居住服務,租金計算由政府每年調整,申請方式公開透明,以評點制度分配先後,且各區平均分配,透過住宅設計混居,維護居住區域品質,並結合照護服務。
別國成功經驗可貴,但畢竟每個國家的政經環境、歷史背景有所不同,全面的模仿、移植並不可行,唯其概念、邏輯值得參考。江尚書分析,觀察各個國家的社會住宅政策可發現,社會住宅幾乎皆由一獨立局處、協會或委員會專責處理,荷蘭則由第三部門負責管理,荷蘭的住宅協會介於政府及民間非營利團體之間,職權類似公法人,專責單位的優勢在於職權分野清楚且專業知識可累積,不論在建築技術或設計規劃上皆能有所積累與進步,使政策執行能更加精準、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