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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償出資幫他人置產 未申報贈與稅將受罰

用自己的資金,無償幫別人購置不動產,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屬於贈與行為,應課贈與稅,近期就有民眾未依規定申報而被要求補稅的案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查獲一位2015年才剛大學畢業楊先生,同年度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是其父與賣方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還約定楊先生為登記人,楊父沒照規定在訂約後30日內主動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在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照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核定應繳納贈與稅158萬元。

 

國稅局表示,出資為他人購置不動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跟贈與財產並無不同,為了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由這種方式逃避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有這類情形者以贈與論,依照不動產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如果有出資為別人購置財產的贈與行為,應在訂約後30日內,向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內補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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