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申報 多方管道可執行
2018年重新規定地價自2018年1月1日起開始公告,地政事務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申報需求者,請於2018年1月2日起至1月31日止期限內辦理申報作業,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作為往後2年稅捐稽徵機關核課地價稅之依據,民眾可於期限內以公告地價80%-120%範圍申報,若未辦理申報地價者,將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而申報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則以公告地價120%核定。
地政事務所官方表示,由於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業於2017年修正通過,將以往每三年1次重新規定地價改為每二年1次,而2018年正適逢修法後的第1次重新規定地價,故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如有需要可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申報地價將作為日後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另依據同條例第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未於公告期間申報地價者,將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另申報之地價超過公告地價120%時,以公告地價120%為其申報地價;申報之地價未滿公告地價80%時,以公告地價80%為其申報地價。
官方補充表示,土地所有權人除可於申報期間內填具重新規定地價申報書並檢具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至新北市地政局或各地政事務所進行臨櫃申報外,亦可持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地政司地政線上申辦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或採取郵寄、傳真方式申報。此外,民眾如欲了解自家土地2018年公告地價訂定情形,亦可上各地方政府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