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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新知 公設保留地能抵繳遺產稅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誤以為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必須符合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納稅義務人才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而抵繳土地的價值,以申請日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國稅局說明,為避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侵蝕稅收,及兼顧原始持有者的權益,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的公設地,除非在都市計畫劃設前,已經由被繼承人所持有,或在劃設後因「繼承」而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可以全額抵繳遺產稅外,應按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之比例計算可抵繳的限額。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案,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應納遺產稅額為400萬元,因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申請以遺產中的2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各為200萬元、500萬元抵繳稅款,因該2筆土地(合計700萬元)甲君在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時,就已經是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可以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40萬元【400萬元×(700萬元/7000萬元)】。其餘遺產稅額360萬元,可以選擇以現金繳納,或以其他實物抵繳。
 
國稅局進一步提醒民眾,若以繼承人所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抵繳遺產稅時,則該筆土地必須符合遺產及贈與法第30條第2項「易於變價」之規定,即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已列入地方政府之徵收補償計畫中且徵收經費已編列預算並經議會通過者,始符合「易於變價」之規定,可據以申請實物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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