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專法三讀 包租代管優惠多
立法院三讀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為保障住宅租賃雙方權益,同時健全租賃市場發展,條文鼓勵建立租賃專業服務業,並提供將房子委託給包租、代管業者之房東所得稅上的優惠,此外,也明定未來租屋押金不得超過兩個月之租金總額,保障租屋族群。
條文中明定,若個人住宅所有權人將其住宅委託代管業者或出租給代管業者轉租,且契約規定供居住使用超過一年者,可享有一定租稅優惠,以鼓勵房東將房子提供給專業代管業者,條文指出,若出租期間每月租金不超過6,000元者,免納綜所稅;而若每月租金在6,000元至2萬元者,所得稅免稅範圍以租金收入的53%計算;租金收入超過2萬元,不適用此租稅優惠。
另外,符合條文中規定之租賃住宅,各直轄市與縣市政府應給予適當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減徵優惠,並報財政部備查;此項優惠年限為五年,行政院可視情況延長,以一次為限,條文也制定,租屋押金金額不得超過兩個月之租金總額,並規定出租人應在契約消滅,且承租人返還租賃契約債務時返還押金。
為建立完善租賃專業服務制度,針對經營租賃住宅之服務業者,明定業者完成登記後六個月內需繳營業保證金,並明列企業負責人資格之限制條件,違法業者將依違反項目做出罰金處分。
此外,經媒體刊登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若與事實不符,違反者由主管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將按次處罰。
條文明定,本條例自公布後六個月開始上路,在條例施行前已從事相關包租、代管業務者,自施行日起得繼續營業兩年,兩年後未依規定領取新證者,則不得繼續營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