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提醒 地價稅依限繳納
2017年地價稅已開徵,各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止,逾期將被加徵滯納金。
若已申請自動轉帳繳稅者,當日約定轉帳帳戶需留存足夠金額撥付應納稅款;若未收到或遺失稅單者,稅額2萬元以下可持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至4大便利超商多媒體事務機列印稅單繳納,還可參加「便利繳稅獎好康」抽獎活動,除此之外可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網際網路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歡迎多加利用。
地方稅務局也加以說明相關問題,有民眾詢問,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會接到地價稅單?地方稅務局說明,因地價稅課徵是以每年8月31日作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當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的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地價稅。
以一般民間慣例而言,會在買賣契約書中約定地價稅由誰負擔,或按持有月份比例由買賣雙方共同分擔,但此屬於買賣雙方私下約定個人行為,稅捐機關無法據以變更納稅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