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通過住都草案 包辦社會住宅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日初審通過「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內容包括中心董事會成員需包含一半以上之政府機關代表,每兩個月必須召開一次會議,另外也明定若中心盈餘超過150億元時,需回撥相關營建基金。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內容,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將以行政法人的方式成立,其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條文中明定,未來中心董事會總人數為11至15人,由監督機關遴選,其中,政府相關機構代表不得低於董事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同時,董事會召開頻率也在立委建議下,從三個月召開一次改為兩個月。
內政部次長花敬群指出,未來住更中心業務範圍包括執行社會住宅與公辦都更兩種業務,因此中心人員必須同時懂得政府與市場運作。
初審通過條文也在人事任用上,設置相關防弊與董監事利益迴避條款,此外,資金來源明定,若中心經會計年度終結決算後,盈餘超過150億元,應提撥回中央都市更新、住宅及新市鎮開發基金等相關營建建設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