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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加強把關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

近期有媒體報導,陸資有意來台投資開發休閒渡假不動產,內政部則表示,陸資來台,首先需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過經濟部投資許可後,才可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申請許可取得不動產。

此類申請案件,內政部與相關部會嚴謹審核,如有涉及投機炒作、影響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的狀況,均不予許可。基於國土資源保護利用,凡土地屬於禁止外國人取得或有安全疑慮或相關法規禁止取得者,均禁止陸資取得。

 

由於兩岸土地制度及土地資源與台狀況不同,為避免陸資來台投機炒作不動產,現行辦法中早已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具黨政軍身分者不可在台灣取得不動產,且每人僅能取得一戶供自住用住宅不動產,也規定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所有權登記完畢3年內不得移轉。

內政部並說明,即便陸資已取得不動產,依許可辦法第17條至第19條規定,該不動產如經查察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有違反相關法令情形者,內政部可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限期於1年內移轉,逾期不移轉者,將逕為標售。
 
內政部補充,依許可辦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陸資如來台從事觀光旅館、觀光遊樂設施開發或經營等有助於台灣地區整體經濟之投資,須先依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規定,經經濟部許可投資,並檢具投資計畫書申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由內政部審核許可,始能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取得後亦應依核定期限及計畫用途使用,如有違反,內政部將廢止許可並限期移轉或逕為標售。
 
內政部呼籲,陸資來台取得不動產應依許可辦法規定辦理,並確實依申請用途使用,切勿投機炒作,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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