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照辦法第5條
預告修正「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五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3項。
三、「臺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本案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市政公告(網址:http://www.tainan.gov.tw/tainan/#NEWS04)。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登載於本府全球資訊網市政公告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二)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
(三)電話:06-2991111#8980
(四)傳真:06-295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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