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建築法規不分青紅皂白就重罰
王定宇等16位立委認為「為追求對人的身體生命法益較周延的保護,於供人居住或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行為人違背建築成規即發動刑罰,無待個案上再判斷有致生具體公共危險狀態,方能成罪。此一抽象危險犯的設計或前置化的手段,是立法者根據歷次震災,建築物因偷工減料倒塌造成大量人命傷亡所得經驗中,顯現出違背建築成規行為已經是非防堵不可的典型危險前行為,尤其是實際營造『供人居住的建築物』違背建築成規時,實害之發生將逾越人力控制範圍,且一旦其實害產生,對於保護的法益會產生不可回復的後果,對於法益保護應該可以通過必要性審查。爰參照同罪章放火罪相關規定,於本條增列抽象危險犯、過失犯及加重結果犯之規定,如修正條文所示。」
國立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助理教授,也兼具建築師與律師多重身分的李仁豪在蘋果日報發文表示,立法院委員提案第21088號之刑法第193條條文修正草案之謬誤。這個條文均屬對於建築實務、處罰對象及刑法法理之誤解,違反建築法規不分青紅皂白就重罰 後果不堪設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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