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非買賣方因素不蓋應無息退訂
假設建商未如期開工交屋而解約,價金應如何退還?法律專家表示,若是因為不可歸責於雙方的事由而解約,無息歸還訂金即可。
台中4年前有知名預售案,最後因保護老樹喊卡停建,成為全台首例。當年建案預售時全數完銷,已購戶310戶大多合意解約返還訂金,但仍有約10戶尚未與建商達成共識。
投訴人認為,這些年遲未與建商達成共識,主要是認為建商當年早已取得建照,並不是「無法施工」,而是因為跟市府取得交換共識才放棄。「所以按照合約內容,如果不能以總價金比例賠償,至少也要賠償訂金利息(法定年利率5%)。」
根據契約《違約規章》規定,如因法令變更、或其他不可歸責於雙方事由,雙方同意解除契約,應無息償還。根據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第12條,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政府法令、或不可歸責賣方等因素,可延遲開工,除此之外,賣方應賠償買方利息、解約也須賠付違約金。
專家指出,一般契約中多會註明開工日期及施工時程,其實近年較少聽到逾時開工或未完工的案例;若買賣方認知有落差,得交由法院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