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用宅扣抵稅額規定不同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自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上路後,民眾換購自用住宅,如於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者,不論小換大或大換小,將享有退稅或扣抵稅額之租稅優惠,先買後賣者亦同。
國稅局說明,2016年1月1日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施行前後之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規定分別為:
1.適用舊制者:民眾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其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價額超過原出售價 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買後賣亦適用。
2.適用新制者:民眾出售自住宅或土地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之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如重購自住屋及土地者,得於重購完成移轉登記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繳納稅額計算退還;如民眾先購買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或房屋使用權交易之次日起算2年內,出售其他自住房屋、土地者,亦得按比率計算扣抵稅額,並在不超過應納稅額之限額內減除。
該局呼籲,民眾倘適用房地合一新制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時,相較舊制,新制另訂有重購後5年內,如重購之房屋、土地因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民眾應詳加注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