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租代管房屋租金6千以下免稅
立法院會初審通過《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草案,為鼓勵房東將房子委託包租、代管業者,未來月租金新台幣6000元以下免徵所得稅、6000元至2萬則以租金53%計算,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應課徵的地價稅及房屋稅,也得予適當減徵。
初審條文規定,個人房東將住宅委託包租、代管業者,供居住1年以上者,出租期間每月租金收入不超過6000元部分,免納綜合所得稅;超過6000元至2萬元之必要耗損及費用,依該租金收入53%計算;超過2萬元部分,則無租稅優惠。在地價稅與房屋稅上,也給予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為5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並以1次為限。
在罰則方面,非租賃住宅服務業而經營包租、代管業務者,處公司負責人4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勒令歇業;若租賃服務業者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規避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業務者,處1萬以上5萬以下罰鍰,限期未改正得按次處罰。
在承租規則上,初審條文也明定,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總額,並於契約消滅時返還。當承租人毀損住宅或設備,不為修繕或賠償、承租人遲付租金達2個月租額,經催告而拒繳、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將住宅轉租他人,出租人應在30日前以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終止契約。出租人若為重新建築必要收回房屋時,則須在3個月前通知承租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