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屋適用稅率1.2% 趕緊申請
2017年房屋稅已經開徵(繳納期間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稅捐稽徵局呼籲民眾,趕快檢視自己的繳款書,如果持有符合自住使用之房屋而未按自住稅率課徵者,趕緊向房屋稅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節省荷包。
該局表示,個人所有之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3要件:「房屋無出租使用」「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即屬供自住使用,可申請按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另外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公益出租人核定函之公益出租人,將房屋出租予領有政府最近年度核發之租金補貼核定函或資格證明之中低所得家庭供住家使用者。該出租之房屋亦可適用自住稅率1.2%課徵房屋稅。
房屋變更使用,其變更日期在變更月份15日以前者,當月份即可適用變更後稅率,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者,則次月份開始適用變更後稅率。該局提醒民眾,房屋使用情形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經核准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倘自住條件未變更,不需每年重新提出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