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於不同年度收款應以尾款日為準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說明,近來房市低迷、貸款不易,不少民眾因資金壓力拋售持有之預售屋,倘買方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賣方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呼籲,民眾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否則一經查獲將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