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縣無照農場寺廟可望解套 議會三讀通過修正草案
縣議會臨時會審議「台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並修正第36條,擬為多年來存在的休閒農場和寺廟無法取得使用執照加以解套,雖然工務處長蘇金安指適法性有疑義,最後仍三讀通過。議長吳健保強調,該案需送內政部審核通過才行。
昨日議會臨時會進行「台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第二、三讀會,而由縣府提出的修正草案,共計7條修正條文,包含有避免私設通路變更為現有巷道影響相關地主權益,供公眾使用的建築物申請建造時要檢附結構計算書,規定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築完成的建築物,可檢附相關文件後申請補發使用執照,明定相關建築管理事項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審查,違章建築的查報和拆除,得委由各公所辦理等。
昨日議會審議時無異議通過5條修正條文,但刪除第40條修正條文(相關建築管理事項得委託專業公會或團體審查),同時修正第36條,議員蔡育輝表示,議會修正的用意在於解決南縣多年來存在的休閒農場及寺廟無法取得使用執照的問題,希望在民國88年以前興建的休閒農場及91年之前興建的寺廟,可因該條文的修正而就地合法,即不需要建照就可向政府請領使用執照。
工務處長蘇金安說,縣內建築毋須請領建築執照即可請領使用執照的情況,是於60年至66年間尚未實施建築法之時,凡在這段期間興建的建築物只要證明興建時間,即可免持建築執照申請使用執照,而議會將第36條草案修正為88年和91年,適法性可能有疑義。
但第36條在多數議員堅持下,仍依議會版本完成二、三讀程序,不過,議長吳健保指出,該草案要請示內政部,並送內政部審核,若有違中央法令,仍要依中央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