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爭議 休息日加班可換補休
勞動基準法去年底修正的「一例一休」條文大幅調高休息日加班費;萬一勞工答應加班,臨時卻不出勤,依照勞動部最新解釋,勞雇雙方可協商解除加班義務,否則勞工應按規定請假,其累計當月加班時數,可以彈性按照實際出勤時數計算;而休息日加班也可事後補休,但應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標準、期限及屆期未休完如何處置。
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可經勞工同意加班,但希望儘量不影響週休二日,因此拉高加班費計算基準,不但「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且要依此計入每月加班時數。勞動部說,雇主要經過勞工同意才能安排在休息日加班,如果因為「勞工個人因素」無法出勤,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解除加班義務,就不用再煩惱複雜的加班費計算與休假問題。
勞動部指出,如果勞雇未解除休息日加班協議、仍維持原來排班,勞工剩下沒出勤的時數就要請假。休息日為有薪假,如果加班,前2小時要加給1.34,第3小時起加給1.67;萬一臨時未能依約加班,將按休息日加給後工資再扣減。由於休息日加班時數要累計每月總時數,合計不得超過46小時,勞動部函釋中也強調,如果勞工臨時請假,只要按照實際加班時數累計核計。
此外,如果休息日加班,勞工「事後」希望換成補休,目前法未禁止,但是補休標準、期限及萬一未休完該如何處理,應由勞雇雙方好好約定,但雇主不能片面規定只准補休。勞動部強調,若雙方對休息日工資請求權有爭議,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