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土地不適自用宅土增稅
捐機關表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土增稅。土地所有權人如將房地「贈與」給子女而不是「出售」,雖然該房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但仍無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增稅。
稅捐機關說,「贈與」契約指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符合規定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
「出售」是「買賣」,並非「贈與」,所以移轉房地給子女時所簽定之「贈與契約」無自用住宅用地10%稅率課徵土增稅之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