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轉手登記 國稅局會上門
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預售屋,如分別於不同年度收取出售價款者,應以收取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經由建商、代銷商、房地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網路、報載等管道蒐集預售屋交易資料,並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預售屋差價而未申報納稅之情事;又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即出售係屬「權利」之移轉,非屬「不動產」買賣,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呼籲,個人買賣預售屋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稅款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