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建改建 30日內完成申報免罰
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接獲民眾檢舉房屋有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未申報繳稅之情事,該處提醒民眾,如有前開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當地稅捐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稅捐稽徵處說明,當民眾因疏忽未於期限內申報,俟有關機關查獲或經人檢舉,依照房屋稅條例第16條規定,未依第7條規定之期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責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因此該處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千萬不要輕忽以免受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