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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借予他人使用應核課租賃所得

稅捐機關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其弟乙經營企業社,未列報租賃所得,經稽徵機關按當地一般租金標準核定甲租賃所得128,903元,並補徵所得稅額,甲主張該自有房屋係基於兄弟間情誼無償借予弟弟使用,故無簽訂租賃契約,實際無租賃事實,申請復查。
 
案經稅捐機關以系爭房屋有設籍營業,縱雙方無約定租賃事實,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遂駁回其復查申請。稅捐機關進一步指出,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且非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如經查明屬實,是不須計算租賃收入,但是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縱未收取租金,稽徵機關仍將依法核課租賃所得,提醒民眾務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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