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時資訊

臺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主管機關: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臺南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01.03
發文字號: 府工管二字第1051299938A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106.01.03
主  旨: 訂定「臺南市建築工程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規內文:
一、臺南市政府為有效管理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建築工程(原建築工程)搭建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並執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
    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樣品屋:銷售本市建造執照所興建房屋為目的之臨時建築物,作為接待、展示、行政、實品屋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二)臨時廣告物:
1.建築基地或附設於樣品屋上之廣告物。
2.建築工程搭設之鷹架或安全圍籬上之帆布廣告。
 
三、原建築工程起造人於領得建造執照後,得依第四點規定向臺南市政府    工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申請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核定使用計畫;
       竣工後,報請工務局竣工查驗,合格者發給臨時使用執照,並核定使用期限,使用期滿由起造人自行拆除。
       使用計畫核定後一年內,申請人應申報核發臨時使用執照,必要時得申請展延一次,並以六個月為限。
       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設置於原建築工程基地內者,應於原建築工程申報基礎勘驗前拆除,未於建築基礎範圍內,不在此限,惟仍應於領
       取使用執照前拆除設置於原建築工程基地外之樣品屋,自領取臨時使用執照之日起,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並於原建築工程之建築
       物領得使用執照 二年內拆除。樣品屋必要時可供其他建築工程銷售興建房屋使用,應於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由符合第二點定義之其
       他建築工程起造人,依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檢具結構安全鑑定報告書,重新申請核定使用計畫及核發臨時使用執照,其使用期限不得超過
       五年,並以一次為限。
四、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工務局申請核定使用計畫: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建築師簽證表(附表二)。
(三)申請人切結書(附表三)。
(四)原建築工程建築物建造執照影本。
(五)申請樣品屋應提供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與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之基地位置圖及現況圖、地盤圖、各樓層平面圖及屋
           頂平面圖、各向立面圖。
(六)申請臨時廣告物應提供支架結構圖(不含附掛於施工鷹架或安全圍籬者)。
(七)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及土地同意書。
(八)套繪圖。 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竣工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工務局申請核發臨時使用執照:
(一)申請書(附表一)。
(二)工務局核發樣品屋使用計畫文件及圖說。
(三)竣工平面圖及立面圖;建築物高度、外牆範圍、建築物位置未變更者,可依據核准修改之竣工圖一次報驗。
(四)建築物外觀及室內竣工照片。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之結構安全、消防設備設置及竣工查驗應由開業登記建築師簽證負責。
 
五、樣品屋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物(含屋頂設置臨時廣告物)最高點不得超過十二公尺,且不得設置地下室。
(二)依建築法及都市計畫等相關規定留設院落、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留設防火間隔。
(三)不得妨礙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及市容景觀。
(四)不得作為樣品屋以外目的之使用。但坐落於原建築工程基地內,已於申請使用計畫時申請作為原建築工程之工務所使用者,不在此限 。
 
六、臨時廣告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置於原建築工程基地內,高度不得逾十二公尺(不含附設於樣品屋上之臨時廣告物)。
(二)與原建築工程相關之廣告。
(三)支撐架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材料,於屋頂設立者不得以竹鷹架支撐。
(四)不得位於建築法及都市計畫等相關規定留設院落、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或臨接建築線不得小於三公尺;設置於安全圍籬上之帆布廣
          告不在此限,惟高度不得逾六公尺。
七、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應設置於原建築基地內。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位於與原建築工程基地同期重劃區內。
(二)位於與原建築工程基地現行同一都市計畫之細部計畫區內之住宅區 、商業區、工業區,或符合其他法令規定得設置之地區。
          除前項情形外,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應位於原建築工程基地兩千公尺範圍內,並應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容許使用之規定。
          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不得設置於已興建建築物之基地內,或依附於  非合法建築物上。
 
八、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核定使用計畫許可後,高度、外牆範圍、位置有變更者,應向工務局申請變更使用計畫。
 
九、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於核定使用計畫或取得臨時使用執照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務局得廢止其核定或臨時使用執照:
(一)樣品屋使用計畫核定後,逾竣工期限未報請工務局核發臨時使用執照。
(二)原建築工程建造執照已失效時。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
 
十、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於領得臨時使用執照後始得使用。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個月內自行拆
      除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
(一)使用期屆滿或已不使用。
(二)經主管機關廢止臨時使用執照。
     樣品屋及臨時廣告物拆除後廢棄物清運或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申請人應依據各相關法令辦理。 
 
十一、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拆除後,申請人應檢附拆除完畢之相片報請工務局備查。
 
十二、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未經許可建造或使用者,除依建築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罰外,並依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規定處理。樣品屋或臨時廣告物臨時使用執照經廢止或逾臨時使用執照期限未拆除者,視同違建,依臺南市政府違章建築
         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文章分享

南縣100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說明會

台南縣100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00年1月1日公告,為使辦理公告土地現值調整作業及評議過程公開化、透明化,並使地價評議結果更客觀、合理,於地價評議前,由各地政事務所按其轄區舉辦「公告土地現值作業說明會」,受理當地民眾意見,作為提送台南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之參考,時間及地點如下:地  政  事  務  所   &nbs [...]

10月22日 生態城市綠建築

台灣發展出全球第4套綠建築評估系統與認證制度,首先針對公有建築進行綠建築設計管制,亦率先由政府執行舊有廳舍之綠建築改造,更是第1個在建築法規訂定綠建築專章的國家。今日全球暖化議題與都市熱島效應等更形迫切,應朝更大尺度之生態社區、都市設計審議、以及都市計畫等面向,賡續擴大推動並加強宣導,始可全面落實節能減碳之綠建築政策。行政院99年核定之「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即因應此一發展趨勢,賡續推動綠建築 [...]

變更鹽水都計第三次通盤檢討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6條。公告事項:一、「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計畫書圖自99年9月20日起至99年10月20日止計30天,在鹽水鎮公所、新營市公所及本府城鄉發展處公開展覽。二、各位公民或任何團體對本案如有意見,請在公開展覽期間內,以申請書(向鹽水鎮公所、新營市公所索取)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城鄉發展處提出意見,俾便彙整後作 [...]

10月20日 房貸通報系統上路

配合中央銀行打炒房的「通報系統」下月20日起上路,房貸、土地建築融資等不動產相關授信案件審核將趨嚴。央行緊盯房貸放款,公股銀行只能加強緊縮房貸。根據統計,8月份5大行庫新承做購屋貸款金額,單月減少達89.48億元,創下半年來的新低。銀行主管表示,聯徵中心通報系統,從10月20日起啟動,各銀行辦理不動產相關授信業務時,可進行查詢。這套系統增列「不動產相關授信」,包括房貸、土地建築融資等授信資料。另外 [...]

自住地價特別稅率 今截止申請

因逢中秋節,99年度地價稅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截止日特別順延至23日止,縣稅務局籲請納稅人把握期限及早申請。提醒您,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不用親自到稅務局辦理,只要上縣稅務局網站,線上填寫相關資料,寄出戶口名簿及建物所有權狀等相關附件影本,即可完成申請動作。依規定,地價稅各種減免及按特別稅率計課,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開徵期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始得適用,逾期申請,則次年開始適 [...]

10月8日 綠色科技聯盟研討會

由台南縣政府輔導成立的南台灣綠色科技聯盟,特訂於10月8日下午一時起,在國立交通大學台南校區舉辦研討會,歡迎有興趣的企業單位報名參加。地球暖化、能源不足的危機愈來愈嚴重,因而台南縣政府近年積極推動綠色產業,建構優質投資環境。為鼓勵縣內企業深入認識這項綠色科技,縣府經濟發展處委由南台灣綠色科技聯盟與交大合作,在交大台南校區辦理「南台灣綠色科技聯盟研討會」,歡迎有興趣的企業單位報名參加。 [...]

永康、仁德 看屋人潮提前增溫

多年來一向平穩發展的台南地區房市,因年底縣市合併升格效應,除了東區之外,縣市交界處的永康、仁德一帶,看屋已提前增溫。縣市合併升格可望對大台南都市發展注入新活力,台南城市風貌逐漸改觀,而生活機能充裕的東區仍是換屋族與豪客集中購屋區。有不少購屋消費者體認縣市交界處的成長潛力,紛紛集中永康與東區連結的中華路商圈、大橋生活圈一帶購屋,這些區域長勢看好。 [...]

災損30日內申報可減免

凡那比颱風帶來,對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害,南區國稅局整理出與民眾關係密切的各種稅等災害損失減免規定,提醒受災的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辦理。綜合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對於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得由國稅局採用書面審核方式,免派員實地勘查。災害損失經國稅局核定後,納稅義務人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就可列報 [...]

新屋漏水 可要求修復不能解約

颱風過後,許多民眾家裡都出現牆壁滲透,或漏雨的的情況,消基會提醒消費者,若是剛買新屋不久,可別忘了新建房屋都有一年的保固,而中古屋則是交屋起6個月內為保固期限。若買到漏水的預售屋,還沒住就發現漏水,可以先拍照,然後寄存證信函通告業者。另外,中古屋在交屋半年內,依民法規定,可要求原屋主負瑕疵擔保責任;超過半年者,有部分保固期限長達一年的房仲業者,也有提供維修服務。消基會表示,房子必須到「不堪居住」的 [...]

颱風假 雇者可不支薪

颱風假上班是否有加班費、能否拒絕加班?勞工處接獲不少民眾這樣的詢問電話。勞工處表示,颱風天勞工出勤與否,應以安全為首要考量,如未到班,雇主可不給薪。地方政府宣布不上班上課,有勞工詢問可不可以放颱風假?不上班有沒有薪水可領?若照常到班可否要求雇主給付加班費?根據勞委會規定,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政府通告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可不發工資,但不得扣發全勤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