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加速推動都計整體開發督導計畫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土地,多為原屬非建築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或低使用價值土地變更為高使用價值之土地,應依規定辦理整體開發,始符合都市計畫實施之公平原則及其基本精神,並希望能妥善解決建築執照核發之爭議與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之問題。
為推動上開整體開發工作之進行,內政部自2002年成立「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技術服務暨執行督導團」協助地方政府推行相關業務,並於2009年11月另訂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應行注意事項」接續推行都市計畫整體開發案件之檢討工作,就整體開發附帶條件應迅行檢討評估,並透過都市計畫檢討程序辦理檢討。
為加速「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之推動,內政部近年來定期邀集有關單位至各縣(市)政府辦理督導查核,有關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之都市計畫附帶條件以整體開發方式辦理之案件,多為小面積小規模需擬定細部計畫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
內政部為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問題,已訂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類此案件後續之檢討開發,地方政府可併同上述作業原則一併辦理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