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造業工地主任四年必須回訓 始得換證擔任職務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營造業工地主任之訓練因攸關國內營造業之永續發展及工程工地事務暨施工管理之品質甚鉅,故其相關訓練實屬必要。
按工地主任之訓練與相關講習係依營造業法第31條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規定辦理,目標係為培養受聘於營造業,擔任其所承攬工程之工地事務及施工管理之專業人員素質。
為使符合營造業法第31條第3項所規定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達到「終身學習」目的,依前開法令規定每逾四年,須再修習新的營建管理法令、建築、土木各類專業工程實務、品質管理或施工管理課程及工地治安等相關課程,使其熟悉營建相關新訂法規及技術,確實瞭解營造業法就營造業工地主任法定權責及執行業務方式之相關規定,並取得回訓證明,始得換領執業證後繼續擔任營造業工地主任。
最後內政部營建署表示,為辦理已取得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者之四年回訓講習課程,已訂定委託專業機關(構) 、學校、團體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32小時四年回訓講習計畫,並公告自97年6月1日起至97年6月30日止受理受託單位之申請;上開申請單位遴選案並已於97年8月18日及97年8月20日辦理評選會議完竣,將續依法制程序辦理本計畫後續相關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