虧本轉賣預售屋 如何申報財損?
有民眾詢問,其於2014年底以2,5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2016年因急需資金週轉,欲以2,350萬元出售該預售屋,應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
又依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1點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因此,其以2,500萬元買入某建案預售屋,嗣後如以2,350萬元賣出,即有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所以於申報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可扣除該財產交易損失150萬元,惟不得超過申報2016年度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若其2016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以後2017、2018及2019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