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增貸利息 不可列報扣除額
房屋增額貸款的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財政部表示,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的利息列報為限。
近來有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經國稅局認定增貸金額支付的利息非屬原來購屋貸款衍生,依規定剔除當年度增貸借款利息扣除額,並補徵稅款。
依所得稅法第17條有關列舉扣除額規定,欲以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應是以「購屋」為目的,向金融機構貸款為限。例如:民眾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金額1,000萬元,再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增加貸款金額至1,200萬元。其中新增200萬元金額,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貸款,在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同時增加貸款金額後,原1,000萬元貸款額度內所生利息支出仍可申報列舉扣除額,另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利息支出則不可列報扣除額。
財政部指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適用範圍,以每戶一屋為限,且房屋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於已辦妥戶籍登記,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向金融機構借款購屋支付利息。而金額則是支付的利息應先扣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以其餘額申報扣除,且每戶以30萬元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