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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通行之非公設保留地 無適用免徵土增稅

有民眾詢問:其名下有1筆土地座落於非都市計畫區,編定為特定農業區「道」地目之交通用地,是否可以比照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前移轉規定,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
地方稅務局表示:非都市土地「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行雖供公共通行使用,但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移轉時無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該交通用地如屬農業使用之農路,並移轉與自然人,可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檢附該證明書向各所屬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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