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行為首次納入消保法規範
內政部訂定了「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增許多具有法規效力的強制規定;首次將租屋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
內政部新增的許多具有法規效力強制規定,例如不得拋棄契約審閱期、不得約定禁止入戶籍、不得約定稅賦轉嫁、不得排除民法瑕疵擔保責任等等;首次將租屋行為納入消保法規範。這使得消費者有保護單位,但也保障雙方權益;萬一發生糾紛時,便有多一個救濟管道。
租屋雙方若遇上租屋糾紛,最好的方式是可依消費者保護法撥打專線通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由消保官介入調查或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