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房屋租賃契約規範將罰30萬元
內政部指出,為避免惡房東、惡房客利用房屋租賃契約漏洞,引發租屋糾紛,因此自2017年起,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契約內容,來訂定租賃契約,如果契約違反規定,最高可罰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已於6月23日公告「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明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日後以出租房屋為業的房東,應使用符合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的契約與房客訂約,若契約有違反規定的情形,最高將可處30萬元罰鍰。
為促進房東與房客間租賃契約的公平合理,內政部公告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除了於不得記載事項規範中,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以及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外,更明列20項應記載事項。內政部指出,這次新公告版本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承租人應符合該法最終消費的要件,其租賃房屋供作住宅使用時才有新版租約的適用,如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營業用,則不適用這次新公告版本。
新制上路後,若租約內容與規定不符,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租約內容與規定未合部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契約內容可上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