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新定型化契約將上路
消保處23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定型化契約,修正內容包括押金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及提前終止租約等5項目;待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所研擬的「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暨其定型化契約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等內政部公告施行後,就可上路。這份定型化契約修正重點包含五大項,可解決房東以不合理的房屋租賃契約條款坑殺租屋客,或房客惡意破壞房屋所造成的租屋消費糾紛等。
五大項修正重點包含:關於擔保金的返還,明定房東所收的擔保金的數額最高不得超過 2個月的總額;明定房東應載明租賃期間水、電費的單價;明定房東負責修繕為原則,除非損壞是房客造成;提前終止租約違約最高賠償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等,及為防範房東利用契約條款逃漏所得稅其其他稅賦的一些規定。
消保處指出,如果租約內容與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規定不符合,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如果租約內容與前述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規定處罰,最高可罰新台幣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