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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應依規定使用 違者依建築法處罰

某業者於住宅區經營飲酒店,惟該營業場所核准使用類組屬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規定之H類住宿類第2組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而非得使用為飲酒店之B類商業類第3組供不特定人餐飲且直接使用燃具之場所。因涉及跨組變更使用,被裁罰新台幣6萬元罰鍰,並限於文到次日起3個月內改善或補辦變更使用執照手續。該業者不服,提起訴願,經當地政府訴願會審議後,駁回其訴願。

法務局表示,業者若經營無陪侍,供應酒精飲料之餐飲服務場所,包括啤酒屋、小吃街等類似場所之飲酒店時,應先確認該營業場所建築物經核准之使用類組為「B類商業類第3組」,否則,即有可能因其核准類組不屬B類商業類第3組,不能經營飲酒店,遭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裁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且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主管機關尚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
 
法務局特別提醒業者,對建物作營業使用之前,應對營業場所建築物使用類組有所瞭解,確認符合使用類組之規定,以避免因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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