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與私有地產權交換 放寬規定
為提高國有地利用價值,國產署修正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國有土地與私人用地只要位於同一鄉鎮市區、且非位於都市計畫區內,若有公共或公務需要,可辦理交換。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表示,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修正以前,國有不動產與私人不動產辦理交換,必須是同一種使用分區、且位於同一或毗鄰的地段範圍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許可的整體開發案,才能以開發範圍內的國有土地與私人土地辦理交換。
交換辦法修正後,只要國有房地與私人土地位於同一鄉鎮市區內,且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即可以辦理交換。
國產署官員說明,辦法修正後,除了可協助政府取得一些必須的房地,進而達成推動公務、公共建設目的,有利國有不動產作更有效規劃利用外,對私人地主來說,也能取得等值不動產,並做更有效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