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一新制對公司購買不動產之規定
財政部國稅局表示,為衡平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及外國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從事房地交易所得之租稅負擔,避免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藉由租稅負擔之差異,賺取高額資本利得,而未進行實質投資,爰自2016年1月1日起,該等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處分屬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範圍之房地交易所得,應按45%或35%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無需與其他營利事業所得額或損失合併計算。
該局呼籲,為配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的重大改革,財政部已於2015年7月21日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相關法令規範內容,不僅可維護自身權益,亦可避免因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受罰,得不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