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綜所稅重購自住宅可扣抵
稅捐機關表示,民眾重購自用住宅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重購或出售之所有權登記日期在2年以內,則重購房屋價額超過出售價額部分,出售房屋所應繳納之綜合所得稅可享有扣抵稅額的優惠。
稅捐機關說明,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以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年度,因加計該筆財產交易所得後所增加的綜合所得稅額為限,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這項優惠不論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名義出售自用住宅,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義重購者均適用。
稅捐機關說,納稅義務人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應檢附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之契約文件影本,並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其扣抵或退還年度,於先買後賣者,為賣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於先賣後買者,為買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
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計算說明如下:
一、2011年度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A
二、2011年度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之財產交易所得)=B
三、2012年度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可扣抵或退還之稅額=A-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