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低於當地行情需補稅差
國稅局表示,如果民眾約定的租金,明顯比當地一般的租金行情為低,稽徵機關可以參考當地租金行情、調整計算租賃收入,補課納稅義務人所得稅。
國稅局說明,按照所得稅法第14條和第16條規定,財產出租約定的租金,如果比當地一般租金低,稽徵機關可以參照當地一般租金調整計算租賃收入,當地一般租金的標準是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訂定,送財政部備查。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認定有異議時,稽徵機關應該要實地調查鄰近房屋的租金作為依據,高時改課,低時則維持原來的核定。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在出租前可先參考當地一般租金標準,作為租金約定的最低值,以免日後遭調整增列租賃所得、補徵稅款。若是因出租建築物屋況不佳、與當地鄰近租金行情有差距,而遭稽徵機關補稅者,則可申請「綜合所得稅更正」,以申請更正該年度的租賃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