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重劃修正 不逾原建築用地1.5倍
政部營建署表示,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為開發利用非都市土地且達一定規模以上者須擬具開發計畫、檢同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並報請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始得開發。該法亦授權訂定「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作為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之審議基準原則。
內政部營建署指出,近年發現國內部分由土地所有權人辦理之農村重劃案件透過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機制將大片農業用地變更為建築用地獲取利益,卻未能有效改善既有農村社區環境,為導正上述不合理現象,經與相關行政機關研商後,確立審議作業規範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相關法規朝下列方向修正:
一、結合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與農村再生計畫:國內已訂定農村再生條例,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之依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應屬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改善生活環境之政策工具之一,為使農村建設資源作更有效利用與整合,爰明定位於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案件為本次新增專編適用對象。
二、訂定合理重劃擴大範圍比例:明定重劃擴大範圍以不超過重劃前既有建築用地總面積1.5倍為原則,以避免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被任意擴大、侵蝕優良農業用地。
三、強化土地使用管制以維護農村風貌:包括調降重劃區土地使用強度、規範住宅建築高度,並加強計畫書有關景觀風貌之審查。
內政部營建署表示,已依上述政策方向完成農村再生計畫實施地區之農村社區土地重劃專編規定,並於2015年10月16日完成預告程序、同年11月12日發布實施。
